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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9月17日
1.公开指南
1.1 公开指南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临沂市工商局编制了《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临沂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社会公众,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社会公众可以在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lyaic.gov.cn/)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室)领取。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临沂市工商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临沂市工商局编制的《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的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临沂市工商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窗口公开两种形式。社会公众可以在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lyaic.gov.cn/)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临沂市工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各公共查阅窗口进行查阅。临沂市工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各公共查阅窗口地点详见受理登记表(附后),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时-11:30时,下午 14:30时 -17:30时)。 
(三)公开的时限。临沂市工商局公开以上政府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除临沂市工商局主动公开的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申请公开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向临沂市工商局申请获取相关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临沂市工商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相关部门和单位(详细情况附后)。 
(三)申请的提出。向临沂市工商局申请的,填写《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临沂市工商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www.lyaic.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临沂市工商局及所属各工商县、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受理。 
临沂市工商局及所属各县、分局受理机构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临沂市工商局及所属各县、分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直接答复所申请的公开内容。 
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临沂市工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市财政及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临沂市工商局或所属各县、分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临沂市工商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8311997 
地 址 :解放路东首市工商局1907房间。 
邮 编: 27600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1.2 申请表下载

附件1: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 
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因本单位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 
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三、此举已经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四、本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危险房屋,且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 
以上承诺属实,申请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给予的直至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本住所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索要经营性等补偿。 
申请人签字盖章(写不下可另附纸):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敬请阅读: 1、本表仅限以住宅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提交,并存入档案; 2、各类企业申请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投资人(股东、发起人)。其中投资人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由其亲笔签字;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由经营者亲笔签字。 3、住所(经营场所)填写须细化到街(路)、门牌号、楼宇名称、楼层和房间号; 4、各类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由该企业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笔签字;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由经营者亲笔签字。 

附件2: 
不须办理登记的营业场所备案表
企 业 名 称
未载入营业执照的仓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因本单位在登记注册的住所之外,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设立自用仓库,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三、此举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四、本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危险房屋,且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 
以上承诺属实,申请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给予的直至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本住所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索要经营性等补偿。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200  年  月  日 

受理备案 
人员签字 受理日期: 
200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仅限在企业住所之外设立依法不须登记注册的自用仓库,向工商所办理备案登记使用,并作为市场巡查的依据; 2、各类企业申请备案登记时,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营业场所填写须细化到街(路)、门牌号、楼宇名称、楼层和房间号。 

附件3: 
关于同意将居民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市场主体名称),申请将位于临沂市  区(县、市)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确认。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签字: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盖章  
20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证明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7】236号文件印制; 2、本证明由申请从事经营者填写,递交给业主委员会; 3、由业主委员会收到本材料后,召集业主大会讨论,并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签字盖章; 4、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或居委会负责此项工作; 5、在本证明中签字的负责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社区主任、居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人员; 6、住所(经营场所)填写须细化到街(路)、门牌号、楼宇名称、楼层和房间号。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附件4(参考文本):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经批准,       (房屋使用人姓名)使用的位于临沂市 区(县、市)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不属于居民住宅、安全状况良好,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可作为生产经营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投资人承诺遵守如下规定:
1.本证明仅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许可时作为场地证明文件使用,不具有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也不能作为房屋权属的证明。 
2.政府依法拆除该经营场所,或要求无条件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的,本证明自动失效,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3.出证单位如撤销《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则本证明自动失效。 
4.本证明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期间的   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出证单位办理续期手续。出证单位不予续期的,本证明自动失效。  
出证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本证明一式三份,一份由出证单位存档,一份交登记机关留存,一份交申请人保存。

附件5(参考文本):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投资人申请将临沂市区(县、市)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做出如下承诺:
1、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3、此举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4、本住所安全状况良好,不属于危险房屋; 
5、本住所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索要经营性等补偿。 
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给予的直至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投资人签字: 

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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