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二)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三)设立登记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发照。
提交的文件:《设立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住所证明;已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关审批文件;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开业登记费300元(企业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10元/本)。
(四)变更登记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发照。
提交的文件:《变更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变更企业住所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变更投资人姓名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变更经营范围和方式的,提交有关审批文件,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提交改变出资方式的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变更登记费100元(企业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10元/本)。
(五)注销登记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核准。
提交的文件:《注销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代理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清算报告;《营业执照》正副本;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相关证明;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六)分支机构登记
1、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投资人委托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关审批文件;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开业登记费300元(企业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10元/本)。
2、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新负责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提交有关审批文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变更登记费100元(企业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10元/本)。
3、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其它文件。
(八)年检
年检时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
提交的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报告书》或《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中有前置许可项目的,提交相关文件;有分支机构的,提交《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分支机构的,提交隶属企业的《个人独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