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二)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全体设立人资格证明;
(三)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载明成员的姓名或名称、出资广大、出资额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甸、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载明成员的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或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和成员名册,及成员身份证明;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应提交的材料:成员变更备案,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和新成员的身份证明;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备案,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非因合并、分立申请注销,应提交 下列文件: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协议,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功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协议;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情况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表人的证明》。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法定代表人或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或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