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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超群: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 汪超群 销售侵犯苏泊尔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汪超群经营的带有“苏泊尔”字样的电饭煲,在锅体上突出使用了“苏泊尔”三个字,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由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的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决定对当事人拟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侵权商品588箱; 2、罚款91520 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谢春峰 马林 联系电话: 0539—80790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