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工商处字[2011]207号
当事人:临沂科兰电器有限公司
注册号:371300228017963
住所:临西八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邢爱华
注册资本:150万元
经营范围:空调器(只限生产智能、模糊、变频分体机、静音窗式空调)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按资格证书核准的范围经营)。
2011年1月24日,临沂科兰电器有限公司原股东王金林向我局申请撤销临沂科兰电器有限公司2006年12月27日的变更登记。2011年2月16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临沂科兰电器有限公司是2001年4月2日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2月27日,临沂科兰电器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虚假的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取得了公司的变更登记。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临兰商初字第856号】,判决被告邢爱华于2006年12月14日作出的临沂科兰电器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
证据二: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临商终字第964号】,判决维持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证据三: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各一份,根据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临兰商初字第856号】认为:邢爱华提供给本局取得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应系邢爱华虚假制作,非系原股东王金林转让股权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规定,本局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工商企听告字[201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临沂科兰电器有限公司2006年12月27日提供虚假的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其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撤销临沂科兰电器有限公司2006年12月27日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