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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
发布人:朱文祥 来源:企业注册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12月20日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

  目前,在我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仍有416户未按规定接受2010年度企业年度检验。其中,内资企业46户、外商投资企业47户、私营企业323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对未参加2010年度检验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对未按规定接受2010年度检验的企业,我局在2011年8月10日前分别向各上述企业挂号邮寄了《限期年检通知书》,限8月31日前来我局接受年检。同时,我局于2011年8月10日在《鲁南商报》上刊登了《限期企业年检公告》,并在"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发布了限期企业年检公告及未检企业名单;2011年9月8日又在《鲁南商报》上刊登了《限期企业年检公告》进行催检,限未年检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接受年检,并同时在"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发布了限期企业年检公告及未检企业名单。目前,上述企业仍未接受年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拟决定吊销上述未参加2010年度检验企业的营业执照。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新登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在其他企业任职法定代表人的要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年检的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拟吊销企业名单也可登陆"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址:http:// www.lyaic.gov.cn)网站进行查看。
  附:1、2010年度未年检内资企业名单
  2、2010年度未年检外资企业名单
  3、2010年度未年检私营企业名单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拟吊销内资企业名单.xls

拟吊销外资企业名单.xls

拟吊销私营企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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