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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目 录 一、机构职能 二、行政权力
三、行政执法执罚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五、政策法规 六、规章制度 附: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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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限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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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构概况 |
介绍本局的基本概况及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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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 |
人事政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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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领导分工 |
介绍本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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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直属机构 |
介绍本局直属机构的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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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内设机构 |
介绍本局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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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事业单位 |
介绍本局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 |
二、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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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许可项目 |
许可依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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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核准登记 |
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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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企业注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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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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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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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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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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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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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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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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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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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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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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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备案登记 |
公司章程修改备案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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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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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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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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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及其负责人备案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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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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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分公司备案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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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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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变动备案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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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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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
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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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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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名称预先核准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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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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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集团登记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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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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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登记 |
《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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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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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 |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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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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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核准登记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围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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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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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兼营广告的事业单位的广告经营许可 |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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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商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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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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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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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烟草广告核准 |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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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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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户外广告登记 |
《户外广告登记管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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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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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外商投资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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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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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 |
商品展销会登记 |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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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市场科 |
三、行政执法执罚
(一)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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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强制种类 |
行政强制依据及条款内容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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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查封或者扣押 |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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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公平交易局
市场科
商广科消保科等
执法
科
室 |
|
2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暂停销售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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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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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照经营行为 |
查封或者扣押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六)项: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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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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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标侵权行为 |
查封或者扣押 |
《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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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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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
查封或者扣押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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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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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 |
查封或者扣押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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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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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传销行为 |
查封、扣押、 申请
冻结 |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五)、 (六)、 (八)项:(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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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公平交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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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法直销行为 |
查封、
扣押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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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二)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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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应受处罚行为 |
处罚依据 |
公开
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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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按规定办理登记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无照经营杳处取缔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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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企业注册局等执法科室 |
|
登记中弄虚作假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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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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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资产管理规定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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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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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名称管理规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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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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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证照管理规定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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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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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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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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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办理年检、验照或未正常经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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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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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规定 |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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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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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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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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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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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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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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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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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虚假文件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规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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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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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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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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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出租、转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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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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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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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6个月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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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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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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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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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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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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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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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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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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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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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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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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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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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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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或者清算时未依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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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责表或者财产清算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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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进行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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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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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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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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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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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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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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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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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公司、分公司名义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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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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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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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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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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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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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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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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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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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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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公司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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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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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检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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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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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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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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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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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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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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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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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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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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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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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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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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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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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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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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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制企业)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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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非公司制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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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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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制企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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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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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登记中提供虚假文件、证件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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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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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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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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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企业名称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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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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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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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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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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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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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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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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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或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后未备案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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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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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 |
《企业法人人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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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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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企业法人人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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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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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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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登记项目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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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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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歇业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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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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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不缴纳管理费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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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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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从事不正当经营活动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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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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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个体工商户执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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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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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违法市场监督管理行为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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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市场科 |
|
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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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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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或高于规定量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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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倒卖陈化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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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违反经纪人管理规定 |
《经纪人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独资企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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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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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经纪人禁止从事的经纪行为规定 |
《合伙企业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经纪人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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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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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集市贸易管理规定 |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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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违反商品展销会 管理规定 |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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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违反印刷业管理规定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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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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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拼装汽车、摩托车 |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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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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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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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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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擅自发布广告,进行招商的 |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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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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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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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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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单位未作好商品展销会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未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未将审查情况报告该商品展销会的登记机关备案 |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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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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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经营者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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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从事违法经纪活动 |
《经纪人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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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欺骗性交易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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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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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竞争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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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有奖销售行为 |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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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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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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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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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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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招投标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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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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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者串通投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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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 |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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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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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擅自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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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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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他人专门柜台、场地、设备等方式,冒充他人名义进行销售活动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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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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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取得专利权的物品上或者在该物品的广告中使用专利的标注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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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实施欺行霸市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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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情形下,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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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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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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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4 |
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 |
商品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
《产品质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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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公平交易局
消保科
|
|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充合格商品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品质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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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生产淘汰商品、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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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质量标志 |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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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销售商品应检疫而未检验或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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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虚假宣传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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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对消费者提出三包等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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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以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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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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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欺骗性有奖销售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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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采取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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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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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5 |
违反商标监督管理行为 |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 |
《商标法》、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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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商广科、公平交易局等
|
|
违反特殊标志管理规定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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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 |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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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商标假冒侵权 |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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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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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 |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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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 |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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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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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使用未注册商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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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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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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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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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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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 |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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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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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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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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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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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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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6 |
违反广告监督管理行为 |
虚假宣传 |
《广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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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商广科、公平交易局等 |
|
违反广告经营资格管理规定 |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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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违反广告内容管理规定 |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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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违反广告活动管理规定 |
《广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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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违反广告审查登记管理规定 |
《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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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违反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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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违反广告经营资格管理规定 |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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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
违反广告内容管理规定 |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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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违反广告活动管理规定 |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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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违反广告审查登记管理规定 |
《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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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违反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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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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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 |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临沂市工商局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 |
|
广告内容不符合广告法规定 |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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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利用媒介发布烟草广告、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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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未经审批发布广告 |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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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广告内容超出范围 |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临沂市工商局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 |
|
广告经营者未审查广告内容,刊播、设置、张贴 |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临沂市工商局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 |
|
广告经营活动中,采取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贬低同类产品 |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临沂市工商局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 |
|
伪造、涂改、盗用或非法复制广告证明 |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临沂市工商局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 |
|
新闻单位、新闻记者违法刊播、招揽广告 |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临沂市工商局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 |
|
标明获奖或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未提交证书、未注明时间、部门 |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临沂市工商局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 |
|
非法设置、张贴广告 |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临沂市工商局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 |
|
不按规定收取广告费用 |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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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7 |
违反合同监督管理行为 |
合同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段 |
《合同法》 |
临沂市工 |
全社会 |
长期 |
合同科、公平交易局等 |
|
合同当事人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 |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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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合同当事人通过合资、合作或者联营合同,无偿或者未经评估低价占有国有资产的 |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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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将国有资产交给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或者占有的 |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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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其他利用合同造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 |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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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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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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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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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 |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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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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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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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 |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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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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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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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违反抵押物登记 管理规定 |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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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违反拍卖管理规定 |
《拍卖法》、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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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8 |
违反直销监督管理及传销行为 |
传销行为 |
《禁止传销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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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公平交易局 |
|
违反直销管理规定 |
《直销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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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 |
《直销管理条例》 |
临沂市工商局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 |
|
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 |
《直销管理条例》 |
临沂市工商局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 |
|
直销企业有关事项未依法报批 |
《直销管理条例》 |
临沂市工商局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 |
|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
《直销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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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
《直销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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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 |
《直销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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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 |
《直销管理条例》 |
临沂市工商局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 |
|
直销企业、授课人员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有关规定;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
《直销管理条例》 |
临沂市工商局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 |
|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违反规定 |
《直销管理条例》 |
临沂市工商局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 |
|
直销企业支付直销员报酬及换货、退货违反规定 |
《直销管理条例》 |
临沂市工商局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 |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
《直销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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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有关规定 |
《直销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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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 |
《禁止传销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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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为传销提供条件 |
《禁止传销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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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传销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 |
《禁止传销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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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9 |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行为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产品质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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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公平交易局等 |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
《产品质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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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
《产品质量法》 |
临沂市工商局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 |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
《产品质量法》 |
临沂市工商局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 |
|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产品质量法》 |
临沂市工商局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 |
|
产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真实,不符合要求 |
《产品质量法》 |
临沂市工商局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 |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产品质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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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 |
《产品质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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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产品质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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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 |
|
价费字[1992]414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计价费[1998]1077号,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
|
|
(1)开业注册登记资金1000以下 |
0.8‰ |
|
|
超过1000万 |
0.4‰ |
|
|
超过1亿元的部分 |
不收费 |
|
|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
300元 |
|
|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不具备法人条件 |
100元 |
|
|
开业登记费 |
最低标准50元 |
|
|
外资登记费 |
最低标准50元 |
|
|
(2)变更登记费 |
|
|
|
各类企业 |
100元 |
三改企业减半 |
|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不具备法人条件 |
20元 |
|
|
(3)年度检验费 |
50元 |
|
|
(4)补(换)证照及执照副本 |
10元 |
|
|
因遗失、损坏需重新补换证 |
50元 |
|
|
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 |
10元 |
|
|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
|
价费字[1992]414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计价费[1998]1077号,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6]7号 |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高校毕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 |
|
(1)开业登记费 |
20元 |
|
(2)副本 |
3元 |
|
(3)变更费登记 |
10元 |
|
(4)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 |
10元 |
|
|
(5)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
20元/次 |
|
|
省级 |
150元 |
|
市级 |
100元 |
|
县级 |
50元 |
|
临时登记 |
50元 |
|
兼营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
20元 |
五、政策法规
|
序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生效日期 |
|
1 |
综合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2007年3月16日 |
|
2 |
综合类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复议法法实施条例 |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 |
2007年5月19日 |
|
3 |
综合类 |
部门规章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管辖、程序、核审、决定、执行 |
2007年9月4日 |
|
4 |
综合类 |
部门规章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
听证申请的受理、程序、裁定 |
2007年9月4日 |
|
5 |
综合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 |
2003年8月27日 |
|
6 |
综合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受案范围、管辖、诉讼程序、审理判决 |
1989年4月4日 |
|
7 |
综合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复议范围、复议申请、复议受理、复议决定 |
1999年4月29日 |
|
8 |
综合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
1996年3月17日 |
|
9 |
综合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行政赔偿 刑事赔偿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
1994年5月12日 |
|
10 |
综合类 |
行政法规 |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
工商所任务工商所职责监督管理办法 |
1991年4月1日 |
|
11 |
综合类 |
行政法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依法系统规范公务员行为 |
2007年4月22日 |
|
12 |
综合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企业破产申请、受理、管理、清算等规定 |
2006年8月27日 |
|
13 |
综合类 |
部门规章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
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办法 |
1998年12月3日 |
|
14 |
综合类 |
部门规章 |
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 |
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程序 |
1997年3月15日 |
|
15 |
综合类 |
行政法规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了规定 |
2001年7月4日 |
|
16 |
综合类 |
部门规章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
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范围\处理 |
1995年8月1日 |
|
17 |
综合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制止垄断行为 保护公平竞争 |
2007年8月30日 |
|
18 |
综合类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规范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
2007年7月26日 |
|
19 |
综合类 |
部门规章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 |
2007年9月4日 |
|
20 |
市场监督管理类 |
规范性文件 |
临沂市工商局关于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
临沂市工商局关于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37条措施 |
2007年3月16日 |
|
21 |
市场监督管理类 |
行政法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粮食收购、流通、加工、销售等规定 |
2004年5月26日 |
|
22 |
市场监督管理类 |
行政法规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
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行为 |
2006年10月13日 |
|
23 |
市场监督管理类 |
规范性文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 |
2006年1月9日 |
|
24 |
市场监督管理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者权利 经营者义务 消费者组织 争议的解决法 |
1993年10月31日 |
|
25 |
市场监督管理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拍卖标的、拍卖人、拍卖程序、法律责任 |
2004年8月28日 |
|
26 |
市场监督管理类 |
行政法规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 |
2001年6月16日 |
|
27 |
市场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经纪人管理办法 |
经纪业务规则以及法律责任 |
2004年8月28日 |
|
28 |
市场监督管理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种子生产、经营、使用、保护规定 |
2000年7月8日 |
|
29 |
市场监督管理类 |
行政法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具体规范 |
2002年1月26日 |
|
30 |
市场监督管理类 |
行政法规 |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
对各种展会的举办进行了规定 |
1998年12月3日 |
|
31 |
市场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二手车流通领域办法 |
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规范、监督、管理 |
2005年8月29日 |
|
32 |
市场监督管理类 |
规范性文件 |
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
规范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2005年5月23日 |
|
33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地方法规 |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
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审批程序 保护办法 |
2003年9月19日 |
|
34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规范性文件 |
临沂市“十一五”期间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方案 |
临沂市“十一五”期间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方案 |
2007年 |
|
35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
驰名商标认定 监督管理 驰名商标的保护 |
2003年4月17日 |
|
36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
备案的内容 罚则 |
2002年4月22日 |
|
37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商标注册的程序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商标使用的管理 |
2002年9月15日 |
|
38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规范性文件 |
《临沂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
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
2008年1月30日 |
|
39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展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
规定展会中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
2006年1月10日 |
|
40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规范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 |
2001年10月27日 |
|
41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行政法规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
规定了对世界博览会标志的监督保护 |
2004年10月20日 |
|
42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行政法规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规定了对奥林匹克标志的监督保护 |
2002年2月4日 |
|
43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
规定了对奥林匹克标志备案的管理办法 |
2002年4月22日 |
|
44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对商标印制的的具体规定 |
2004年8月19日 |
|
45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规定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2003年4月17日 |
|
46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
适用于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 |
2003年4月17日 |
|
47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地方法规 |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
规定吉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
2003年9月19日 |
|
48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规范广告市场经营秩序 |
1994年10月27日 |
|
49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规范广告经营审批登记 |
2004年11月30日 |
|
50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
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
2006年5月22日 |
|
51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
规范印刷品广告市场秩序 |
2004年11月30日 |
|
52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规范发布药品广告遵循的原则及禁止的事项 |
2007年3月3日 |
|
53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
规范药品广告管理、保证真实性、合法性 |
2007年3月13日 |
|
54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
规范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健康发展 |
2004年3月2日 |
|
55 |
合同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事项规定 |
2007年10月17日 |
|
56 |
合同监督管理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规范拍卖村的、当事人行为、程序及责任等 |
2004年8月8日 |
|
57 |
合同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国家工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规范拍卖秩序、行为、活动规定 |
2001年1月15日 |
|
58 |
合同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 |
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8号发布 |
2006年 |
|
59 |
合同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
受理机关、受理条件、裁定办法 |
1997年11月3日 |
|
60 |
合同监督管理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保证与保证责任、抵押与质押、留置与定金 |
1995年6月30日 |
|
61 |
合同监督管理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00条) |
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 法律责任 分则 |
1999年3月15日 |
|
62 |
合同监督管理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1-321 |
买卖合同、供水电汽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 |
1999年3月15日 |
|
63 |
合同监督管理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32-428 |
买卖合同、供水电汽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 |
1999年3月15日 |
|
64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 |
2000年7月8日 |
|
65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行政法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行为 |
2002年9月29日 |
|
66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行政法规 |
零售商管理办法 |
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行为 |
2006年11月15日 |
|
67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部门规章 |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
2005年4月1日 |
|
68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部门规章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
2005年2月1日 |
|
69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规章 |
关于月饼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
关于月饼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
2005年6月27日 |
|
70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行政法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2006年 |
|
71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行政法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2006年3月1日 |
|
72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行政法规 |
直销管理条例 |
直销管理条例 |
2005年12月1日 |
|
73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行政法规 |
禁止传销条例 |
禁止传销条例 |
2005年11月1日 |
|
74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部门规章 |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
适用范围 监督管理 检查认定 处罚 |
1993年12月24日 |
|
75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部门规章 |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
适用范围 监督管理 检查认定 处罚 |
1995年7月6日 |
|
76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部门规章 |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
适用范围 监督管理 检查认定 处罚 |
1993年12月24日 |
|
77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地方法规 |
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不正当竞争行为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
1997年11月14日 |
|
78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部门规章 |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
适用范围 监督管理 检查认定 处罚 |
1998年12月3日 |
|
79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部门规章 |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
适用范围 监督管理 检查认定 处罚 |
1996年11月15日 |
|
80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部门规章 |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
适用范围 监督管理 检查认定 处罚 |
1998年1月16日 |
|
81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行政法规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无照经营行为 监督管理 罚则 |
2003年1月6日 |
|
82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不正当竞争行为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
1993年9月2日 |
|
83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规范性文件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
2006年1月1日 |
|
84 |
消费者权益保护类 |
部门规章 |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
打击欺诈消费者行为规定 |
1996年3月15日 |
|
85 |
消费者权益保护类 |
部门规章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
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办法 |
1998年12月3日 |
|
86 |
消费者权益保护类 |
部门规章 |
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 |
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程序 |
1997年3月15日 |
|
87 |
消费者权益保护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 |
1993年10月31日 |
|
88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规章 |
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通知 |
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通知 |
2007年6月21日 |
|
89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行政法规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2007年5月28日 |
|
90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2006年10月31日 |
|
91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启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
关于启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
2007年6月8日 |
|
92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规范性文件 |
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 |
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 |
2006年4月13日 |
|
93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2005年2月15日 |
|
94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规章 |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
2005年2月5日 |
|
95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规范性文件 |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市场主体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实施... |
关于对市场主体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 |
2006年2月5日 |
|
96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
企业年检——内资 |
2006年3月15日 |
|
97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近日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分别下发通知,对加强就业再就业工... |
2005年12月26日 |
|
98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
规定企业登记程序 |
2004年6月10日 |
|
99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 |
2004年6月14日 |
|
100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 |
2004年6月14日 |
|
101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行政法规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
1991年7月22日 |
|
102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规范性文件 |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
为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加强基层工商所... |
2005年2月28日 |
|
103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行政法规 |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
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 |
1991年4月1日 |
|
104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 受理审查和准予登记 登... |
2004年7月23日 |
|
105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行政法规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 |
2003年3月1日 |
|
106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合伙企业的设立、监管、法律责任 |
1997年2月23日 |
|
107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监管、法律责任 |
1997年11月19日 |
|
108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年检 法律责任 |
2000年1月13日 |
|
109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条件 监督管理 罚则 |
1998年12月3日 |
|
110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行政法规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
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 |
1987年8月5日 |
|
111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
2005年2月28日 |
|
112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2005年12月18日 |
|
113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
2006年1月1日 |
|
114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005年10月27日 |
|
115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2006年9月6日 |
|
116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2006年8月27日 |
|
117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2006年8月27日 |
|
118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及企业管理规范 |
2000年10月31日 |
|
119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
设立与登记、组织形式与出资、董事会与管理机构、税务外汇管... |
2001年7月22日 |
|
120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及企业管理规范要求 |
2001年3月15日 |
|
121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设立程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期限、购买销售、税... |
2001年4月12日 |
|
122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修正) |
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审批程序 外资企业经营活动规范... |
2000年10月31日 |
|
123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登记范围 登记主管机关 登记条件 注册... |
2000年12月1日 |
|
124 |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类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登记主管机关 登记条件和注册事项 开业变更注... |
1988年7月1日 |
六、规章制度
|
序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生效日期 |
|
1 |
实行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即时完成;不能即时完成的事项,最长办理时限不应超过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有关登记注册时限承诺如下: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1个工作日内完成; 2、各类企业开业登记,为5个工作日内完成; 3、企业变更登记,为3个工作日内完成; 4、企业注销登记,为3个工作日内完成; 5、申请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为3个工作日内完成; 6、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核发《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为3个工作日内完成; 7、受理合同鉴证和动产抵押物登记,对不需赴外地调查或委托外地调查的,为2个工作日内完成; 8、《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为2个工作日内完成。 9、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为3个工作日内完成; 10、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为1个工作日内完成; 11、个体工商户验照,为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依法实施的其他行政行为,应在下列时限内办理完毕: 1、在行政处罚中,对违法嫌疑物品实施登记保存措施的,须在7日内做出处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扣留、封存、收缴、扣缴等行政强制措施的,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一般应在60日内做出处理,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2、行政复议,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 3、接到消费者申诉(投诉)后依法及时处理,对涉及鲜活农副产品的消费申诉(投诉),须在5日内处理完毕;其他商品和服务的申诉(投诉)须在30日内办理完毕。 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第一次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由主管领导对其戒勉谈话并扣发一定数额的年终岗位责任制奖金;第三次调离工作岗位,实行待岗培训。其中涉及到阻碍软环境建设的,依据市局《关于对软环境建设中违纪行为的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2005年 |
|
2 |
实行行政执法事项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
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系统范围内第一个被上门办事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首办责任人是指第一个受理办事人所办业务的工作人员; 办事人所办事宜在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同时履行首办责任人的职责,并向办事人递交《首办责任制服务单》,同时按服务单划出应提交的文件、证件种类,做到“一包到底”。 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一)将办事人迎进门、送到位。所办事项属于本部门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热情地将办事人引导到有关的责任人员或者由本部门领导指定的人员(即首办责任人)接待办理; (二)办事人所办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的工作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其找何部门、何人联系,必要时应主动带办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事项。 首办责任人的职责: (一)热情接待,一次性告知。要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对于申办证照的,要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以及所申办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程序,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 (二)及时受理,限时完成。对办事人符合条件的申办事项,要及时受理,并在承诺时限内快速办结。 (三)完成内部流转工作。对于所承办事项,涉及部门内部流转、报批的,要负责协调、转送等工作,避免当事人一事要找多个部门办理的现象。 首问、首办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不得冷漠待人,推诿扯皮,特殊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不得无故拒办、拖办、推办。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全心全意为办事人服务。 违反首问首办责任制度或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的申办事项不及时受理或受理后在承诺期内不予核准的,责任人公开检查,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
2005年 |
|
3 |
实行行政审批受理告知制度 |
窗口工作人员对属于本职范围内、符合登记注册条件、已备齐全部文件材料的登记注册申请,除能够即时办毕的以外,一律向登记申请人签发《收到登记申请材料凭据》或者《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要载明承诺的时限和要求申请人补交的有关文件资料,并由受理的工作人员签章。《受理通知书》签发的日期即为受理日期,所承诺的时限自《受理通知书》签发时开始计算。 《受理通知书》签发后,如果在承诺的时限之前该登记注册申请获得核准,则签发《受理通知书》的工作人员要主动与登记申请人联系,通知其前来领取证照。登记申请人要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证照。 |
2005年 |
|
|
4 |
实行“绿色通道”制度 |
允许进入“绿色通道”的企业范围: 各级党委、政府支持的改组转制企业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对进入“绿色通道”的企业,只要企业能够提供法定的主要要件,企业登记注册部门要优先办理有关申请事项。对企业缺少的其它文件材料,企业登记注册部门要做好详细记录,制定《企业后补文件、材料登记表》,企业自留一份,以便企业后期补交材料、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进入“绿色通道”的企业,要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最大限度的照顾,有关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回访,现场办公,切实解决企业在开办、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 承诺事项凡不认真审核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导致错发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的,责令受理人、核准人公开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手续不完备、主要证件不齐全、擅自颁发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的,调离执法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调离执法岗位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直至辞退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凡未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当事人的权利实施处罚的,本人做出公开检查,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凡因处理不当或违反执法程序造成错案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败诉和经济损失)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年度公务员考核列为不称职、调离执法岗位。 凡在办理证照、查办经济违法案件和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等执法过程中,有勒索钱物行为的,要责令退还,并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经核实数额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取消公务员身份,调离执法岗位;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予以辞退;数额较大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规定多收少收费用的,多收部分退给当事人,少收部分由责任人补足,作出公开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有贪污行为的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处理,并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责任。 凡在年检、登记核发照(证)中违反规定擅自(国家和省政府没有明确规定)搭车收费、代收、代订、代扣的,视情节按本条第六款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撤销部门(单位)负责人职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在媒体、窗口单位及有关办公场所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消费者申诉电话和经济违法举报电话。 市工商局监督举报电话:8311997; 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 12315; |
200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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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
一、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二、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
三、严禁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五、严禁酒后执法。
六、严禁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本禁令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违者视情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五项禁令
一、严禁乱查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当事人的车辆、货物、现金、营业执照等。
二、严禁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由其报销各种费用。
三、严禁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礼品、宴请以及其他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禁利用企业年检搭车收费、强行收费以及强行推销书报刊等。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以及着工商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附件: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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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信息 |
公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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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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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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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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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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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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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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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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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信息涉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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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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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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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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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年 月 日
备注:依申请公开从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起开始执行。
4.机构职能
4.1职能简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管理全市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外国(地区)企业常住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的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依法对全市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监督管理租赁柜台的活动、商品展销会和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五)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六)依法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查处违法合同案件,打击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调解合同纠纷;依法组织管理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活动。
(八)依法对广告和广告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组织查处违法广告。
(九)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假冒商标案件、商标非法代理案件及其他商标违法案件,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组织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推荐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管理辖区内特殊标志;监督和指导商标代理、商标评估以及商标民间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对所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市系统的人事工作;管理本市系统的财务经费、国有资产、装备和基建等工作;负责本市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政治思想工作和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4.2领导分工
姚 明:主持市局全面工作,分管人事政工科、财务装备科;
卢公迎:分管办公室、机关党委(宣传办)、信息中心,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培训中心;
王增宝 :协助局长分管人事政工科,分管基层工作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消费者协会办公室;
李 峰:分管公平交易局、法制科、市场管理科、车辆管理所、经纪人和生产要素市场管理所;
李国栋:主持纪检组工作,分管监察室、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协会办公室;
王加庆:协助局长分管财务装备科,分管合同管理科;
石建国:分管商标广告管理科;
赵家民:主持企业注册局的全面工作;
朱俊春:主持公平交易局的全面工作。
4.3临沂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室职能
4.3.1直属和派出机构
4.3.1.1企业注册局 副处级建制,为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管理企业注册,核定注册单位的名称,审定、批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包括授权登记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办理企业年检;查处违反企业登记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指导本市系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内设企业注册科、外资企业注册科、个体私营经济注册科和综合监管科。
4.3.1.2公平交易局 副处级建制,为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案件;指导本市系统公平交易执法办案工作。内设综合科和经检一科、经检二科。
4.3.1.3机动车辆交易和运输市场管理所 科级建制,为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负责激动车辆交易验证,查处倒卖、擅自拼装、拆解机动车辆等违法行为;依法负责市属出租车经营单位的管理。
4.3.1.4经纪人和生产要素市场管理所 科级建制,为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负责经纪人、经纪机构的登记和监督管理;依法参与对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经营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4.3.2职能科室介绍
4.3.2.1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文秘、机要、保密、档案、统计、信访、宣传、督办、信息化、安全保卫、会议组织及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后勤服务工作。
4.3.2.2人事政工科
负责全市工商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事务;承办本市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推动基层体制改革和规范化管理;负责本市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政治思想工作和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本市系统的表彰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对外业务交流与合作。
4.3.2.3基层工作科
组织推动全市系统基层体制改革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4.3.2.4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相关单位的党群工作。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局机关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对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一切违反党纪的行为作斗争。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组织发展工作。
负责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
4.3.2.5监察室
负责全市工商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4.3.2.6财务装备科
组织实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编制汇总和执行本市系统财务预算,汇总财务决算;统一管理本市系统各项经费、装备、基建、国有资产及行政性收费和罚款票据;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装备、基建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对本市系统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内部审计;指导本市系统的财务、装备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4.3.2.7法制科
负责本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承办或参与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培训工作;指导本市系统的法制工作。
4.3.2.8市场管理科
依法组织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负责登记注册各类有形市场,监督管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商品展销会和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组织指导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指导本市系统的市场监管工作。
4.3.2.9合同管理科
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推行合同示范文本,鉴证合同,调解合同纠纷,查处合同欺诈行为;依法组织管理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活动;指导本市系统的合同监管工作。
4.3.2.10商标广告管理科
负责全市注册商标和《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验证工作;组织推荐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管理辖区内特殊标志;指导和监督商标代理、商标评估机构以及商标民间社团组织的工作。负责全市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管,依法审批广告经营单位并核发广告营业证照,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广告内容,进行户外广告登记,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本市系统商标广告管理工作。
4.3.2.11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指导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3.2.12 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
12315是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服务号码,其依托12315申诉、举报指挥平台,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4.3.3事业单位
4.3.3.1 信息中心
面向社会提供企业名称、档案查询和工商信息服务;组织和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制定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计划、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承担全市工商系统网络接入、系统维护、硬件维护;负责全市系统应用软件的推广工作;负责市局机关办公现代化的建设、应用项目开发工作;负责全市系统信息技术人员、应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负责信息化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处理工作。
4.3.3.2临沂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一、基本情况
为促进临沂市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临沂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临沂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是全市个体劳动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的纽带和桥梁,是临沂市人民政府管理个体经济的助手。临沂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接受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的领导,接受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山东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的领导,接受临沂市社会团体机关的监督管理。现有会员323754户,782985人。
临沂市个体劳动者的总旨是:教育、组织、团结全市个体劳动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和政府与个体劳动者的联系,热情为会员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教育、引导个体劳动者守法经营,促进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为发展临沂经济和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临沂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任务是:
(一)扶持、引导、促进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向个体劳动者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政策、法律、法规,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会员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守法经营,文明服务。
(四)教育、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五)为会员提供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科学技术、市场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组织会员开展技术业务服务培训,协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帮助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六)了解并反映个体劳动者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个体劳动者进行监督管理。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个体劳动者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和工商界人士加强联系,帮助会员办理出境考察、经商事宜,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协助会员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九)组织个体劳动者及从业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办好会办企业、事业和福利事业。
(十)协助政府做好个体经济立法工作。
(十一)完成党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
(一)会员条件
凡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并办理入会手续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均可成为本会个人成员。各县区、临沂批发城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
2、守法经营,文明服务,恪守职业道德,照章缴纳税费;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5、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基层协会审核,并上报县区个私协;
3、经县区个私协审查批准;
4、由县区个私协发给会员证。
三、会员退会和除名
(一)会员退会
1、会员一经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停歇业六个月以上的,其会员资格自行取消,由发证机关收回会员证。
2、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3、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发证机关收回会员证。
(二)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由发证机关收回会员证。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并经营资格。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对理事会成员提出质询和罢免建议;
3、有权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4、有权向协会反映自己在生产经营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5、参加协会的活动;
6、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7、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消费者利益;
3、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和规定;
4、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
5、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6、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和部署的任务;
7、按时交纳会费;
8、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联系地址
联系单位:临沂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联系人:谭培国
地址:临沂市解放路东首
联系电话:0539-8079083
传真电话:0539-8079083
邮政编码:276004
4.3.3.3临沂市消费者协会
一、基本情况
临沂市消费者协会是全市广大消费者自己的组织,是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主管部门是临沂市工商局,并接受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的指导。该协会有理事87名,其中有常务理事30名,秘书长、副秘书长4名,会长、副会长14名,聘请名誉会长l名,顾问3名。主要由市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卫生局、物价局和司法等部门组成。
该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监定部门监定,监定部门应告知监定结果。(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临沂市消费者协会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成立以来,指导全市各县、区消协处理各种投诉案件3万余起,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两千多万元。同时抓组织建设,在全市建起226个消协分会, 205个投诉站,166个联络站,6937个农村指导站。抓业务培训工作,对全市消协办公室的50多名专职干部,轮番进行了培训,使其做到了学法、懂法和严格执法。自一九九五年以来,在全市开展了评选“消费者满意单位”的活动,共评出省、市级“消费者满意单位” 41名。同时开展了对商品的监督检查和推荐优质产品的活动。每年“3. 15”都大力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由于上述工作的开展,市消协和费县、平邑、临沭、沂南、蒙阴、兰山、河东等县区消协多次被评为省级先进单位;同时有20多人先后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先进工作者。
二、发展会员。在省消费者协会的指导下,自一九九五年以来,市消协积极开展了发展消协会员的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在全市12个县、区发展会员 35万人。
(一)本会发展会员坚持自愿原则。
(二)入会程序:消费者入会履行登记手续,经所在地消协审查后,发给会员证,每年每人交不得超过10元的会费。
(三)会员的权利:
1、会员有权被选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有权参加理事会的选举,并有权被选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等职。
2、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本会和县、区消协投诉,均优先受理,并免收其服务费。
3、本会指定若干质量优、服务好的商业单位作为会员购物的优惠单位,他们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价格优惠待遇。
4、本会会员有权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消费资料有权免费获得本会的书面咨询服务。
5、团体会员(单位)享有上述同样的权利,并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会员的义务
l、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3、实事求是地向本会投诉或反映情况。
4、依法开展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各界监督。
三、联系地址
联系单位:临沂市消费者协会
联系人:杨新林
地址:临沂市解放路东首 邮编:276004
电话:830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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